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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犯罪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攀升,移管被判刑人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之一,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和重视。欧洲是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的发源地,《移管被判刑人公约》是目前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签署国家最多的区域性多边移管公约。在联合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相互开展移管被判刑人合作,订立了移管被判刑人双、多边条约。虽然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发展起步较晚,自1997年才成功开展了第一例移管被判刑人国际合作,至今不过二十余年。但是为了顺应国际社会人权保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在移管被判刑人实践和缔约、立法方面均取得了系列成果。特别是2018年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专设第八章规定了“移管被判刑人”,明确了移管被判刑人的条件、决定及执行程序、法律后果等,为我国更好开展移管被判刑人国际合作奠定了国内法基础。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具有对被判刑人、判刑国、执行国均有利的三方共赢价值出发,概述了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第二章,鉴于我国“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律分治现状,除国际移管外,我国还有开展区际移管的必要性。因此,本文从“国际移管和区际移管”、“立法、缔约与实践”两个维度,并结合我国移管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介绍了我国移管制度的发展变革。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港澳特区实行高度自治。具体在移管被判刑人领域,港澳特区有权在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下对外独立缔约或开展合作。因而,在国际移管部分,本文将分为中央和港澳两部分介绍我国国际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第三章,结合我国以往在移管实践和缔约、立法中的经验和不足,抓住我国移管申请率和移管成功率低、向内移管少等现象和问题,深入剖析导致我国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发展所遇困境的原因:一是对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立法态度不统一;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的缺陷;三是缺少规范化的区际移管被判刑人合作机制;四是移管被判刑人双、多边条约均待补充等。第四章,针对以上问题及原因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确立附条件地积极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的制度;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司法解释;三是构建中国区际移管被判刑人合作机制;四是构建双多边条约共同发展的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框架体系,以期促进我国多层次移管被判刑人法律制度走向更加成熟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