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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辞学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与当代修辞学是论辩理论的主要思想资源。修辞学与法学明通暗合,本文力图展现法学和法律的修辞学立场,论证“法律是修辞论辩实践”命题。修辞学渗入法学和法律的各个领域,本文以司法合理性问题为切入点,指出司法合理性问题是法律的事实性与规范性双重本质之间张力在法官判决过程中的缩影。解决司法合理性问题存在不同进路,但法律论辩理论是最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辩理论存在分析、规范和描述三种进路,本文以修辞学的规范-描述进路,探究一种修辞法律观基础上的司法合理性问题的实现方式和法律方法。这是本文的整体思路。本文分为七个部分。导论部分点明文章的问题缘起,说明研究意义和范围。第一章深化文章的核心问题,指出司法合理性的问题意识,分析以往解决此问题的各种理论进路存在的不足,阐明论辩与商谈理论的意义,最后指出论辩与商谈理论的修辞学渊源。第二章梳理西方修辞学人文传统的兴衰,指明修辞学的实践理性与智慧特质,并发掘修辞学演进中与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关系。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论证了法律是修辞论辩实践的命题,阐明修辞法律观的内涵,指出法律具有论辩性特质,论辩理论源于修辞学。当代论辩理论不能涵盖修辞学的内容。第四章在修辞法律观的基础上分析解决司法合理性问题的修辞学进路,首先讨论法官在现代社会所面临的复杂任务,然后指出法官可以通过建构听众,以及修辞论辩的方式实现司法合理性。第五章主要通过古典修辞学的争议点理论、当代修辞学中图尔敏的论辩结构理论和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理论,提出了法律修辞的重要方法。结语部分阐述法律与修辞的内在关联,指出修辞法律观在法律的人文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实践中的可能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