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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自愿披露是指存在逃税、漏税等违反税法相关规定行为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未追究其法律责任时,主动向税务机关坦白逃漏税、披露隐匿资产等违法情况,并且自愿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这一制度为以往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极大的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节约了税收成本。税收自愿披露在我国已有实践并显示出大有成效,但却始终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已逐渐成为国家利益互惠的一种交流手段,这样一来,纳税人在国外的资产随时会通报给国家税务机关,以便国家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海外资产情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健全我国税收遵从体系,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建构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已刻不容缓。另一方面,由于税收自愿披露的施行涉及到对违法纳税人处罚的减轻甚至免除,为了防止损害依法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需要在税收自愿披露的优惠条件和准入条件等方面科学设计,所以对于税收自愿披露法律制度的研究十分具有必要性。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税收自愿披露的基本理论。税收自愿披露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逃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自愿披露时的认定和处理相关规定,具有自愿性和补偿性特征,不同于税收赦免制度。税收自愿披露与税收遵从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第二部分,域外税收自愿披露法律制度及其评价。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在德国、澳大利亚、美国与加拿大都在实行。这些典型国家在多次实践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主要有将自愿披露制度作为税务合规战略的一部分,自愿披露条件日渐严苛,注重自愿披露制度的长期效益,科学设计的自愿披露制度使纳征双方实现双赢,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我国实行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我国实行税收自愿披露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税收遵从度,保护我国纳税人权利,缓解我国税收执法资源不足,吸引我国外逃资金回流,达到集聚我国财政收入的效果。随着自动情报交换的不断发展,结合我国赦免和自查自纠的实践基础,加上我国海关主动披露制度的成功确立,使我国引入自愿披露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我国税收自愿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引入税收自愿披露制度应遵循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注重法律法规相协调原则。科学设计税收自愿披露制度的适用范围、前期宣传与服务、披露内容、法律效果和披露信息的保护,并建设配套的后执法机制,以建立更契合税收遵从的税收自愿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