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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产品结构、贸易主体和贸易方式的转变,企业对贸易融资的需求也产生了巨大变化,不仅金融机构需要在业务种类和流程方面做出相应变革,政府对资本项目管制和对相关行业的准入限制也应该做出相应调整,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为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文以我国企业对贸易融资业务需求的变化分析为基础,研究制约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的制度与政策因素及其影响机制,探讨促进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所需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对外贸易量的提升和结构的优化。本文基于交易成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阐释了国际贸易领域中,金融中介产生和发展的内生性。金融中介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本文从贸易融资的资金融通和风险控制两大基本功能出发,将当前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分为四类:以资金融通为主的贸易融资业务、以提供风险控制服务为主的单项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的组合和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形式。不同的贸易融资业务在功能上有所侧重。我国的贸易融资业务最初以资金融通为主,随着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融资业务形式也随之拓展和深化。为进一步分析阻碍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关键制度性因素,本文分别对福费廷、国际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创新与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从业务发展现状、中外发展差异、阻碍业务创新与发展的直接因素和深层次的制度性因素进行了更进一步深入的探讨。经过分析本文认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票据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监管过度和市场准入限制造成了票据市场发展滞后阻碍了福费廷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缺乏相关立法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市场垄断和缺乏法律保障造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滞后并进而导致了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不足。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企业规模对贸易融资需求的影响和行业差异对贸易融资需求的影响。前者主要探讨了中小企业加工贸易融资业务创新的可能方向。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进料加工出口商不得不更多地接受D/P、D/A甚至后T/T的支付方式。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将现有的其它融资业务与供应链融资相融合,提升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融资能力。如可以将国际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融入其中,保理或者出口信用保险相当于买方付费增强了国外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代替了买方付费的信用证的形式,“自我”创造了利用供应链融资的条件。后者主要分析了阻碍船舶贸易融资创新与发展的制度性因素。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当前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供需存在严重的错配,而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创新与发展不足主要是由于受到了一些制度性因素的阻碍,包括:(1)竞争不足导致了银行的业务创新动力不足,(2)票据市场不完善制约了福费廷、保理等新型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3)资本市场不完善制约了与船舶、大型机器设备等产品的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贸易融资业务创新与发展,需要扩大民营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的市场准入,逐渐取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管制和促进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