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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而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关系着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009年2月新修订的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作了改进,但是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保险纠纷。本文在论述告知义务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险法中告知义务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并借鉴国外保险法中关于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告知义务的构想。告知义务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险人能够准确的预测保险对象的风险及其周围环境的状况,以便于更好的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法中除了告知义务外,还有说明、通知等义务。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危险增加时的通知等义务有着明显的不同。由于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人的有限理性等原因,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存在诈保现象,告知义务的设定有利于促进诚信交易和节约交易费用,对维持保险双方利益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虽然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引进了不可抗辩条款,对告知义务的规定有了改进,但是在保险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许多问题,即其主体单一、内容缺乏可操作性、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方面显失公平等等。为了更利于司法实践,有必要扩大告知义务的主体,使告知义务的内容更利于操作,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持保险双方的对价平衡,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