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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作为保险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矫正保险市场失灵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在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监管的实质是在既定的资源约束下,为达到有效监管目的而做出监管法规、监管组织机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的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利用资金、人员等有形资源以及法律法规制定权、执行权等无形资源进行监管活动,从而达到保险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社会背景、政治体制、金融体制和法律环境不同,各国保险监管采用的模式不尽相同,设定的监管目标、监管的严格程度、层次、深度也不同。从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近年来逐步采取了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混业监管模式,从而有效提高了保险监管的效率。而由于保险市场化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发展程度的制约,我国保险监管仍然采取以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分业监管模式。对比发达国家,我国存在着监管资源配置较高、监管机构管理缺乏现代化管理理念、监管准则与国际通行准则脱轨等问题。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更科学有效的保险监管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同时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