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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随着中央政府的进一步放权让利,地方政府逐渐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的自主利益也随之觉醒,地方政府间竞争便产生了。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在短期内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增长。但由于资源、政策、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各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发展而展开的竞争愈演愈烈,并逐渐演变成了破坏性竞争。地方政府间的破坏性竞争不仅会对各区域的经济、政治、社会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更会对全国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不利于长期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追求本辖区利益最大化作为政府行为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破坏性竞争的不良后果也使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单纯的重竞争轻合作无法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各地方政府必须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改变传统的竞争观念,加强地方政府间的沟通与合作,由破坏性竞争转变为协作性竞争。本论文运用博弈分析法,对地方政府间的破坏性竞争与协作性竞争进行了比较分析,试图从中找到构建地方政府间协作性竞争的途径;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各种地方政府间合作与竞争的实际案例,特别是对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现实情况分析,给予了文章数据支持;运用文献分析法,通过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纳,为本文提供理论基础相关数据,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相关措施。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我国地方政府间协作性竞争机制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对我国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及其演进进行了阐述,包括我国地方政府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分析了破坏性竞争的危害以及协作性竞争产生的原因及所带来的正面效应。第三部分对我国地方政府间协作性竞争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分析,首先我国协作性竞争的基础较薄弱,地方政府过度追求地方利益,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土地产权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其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官员政绩考核制度致使地方官员重政绩而轻发展,利益补偿机制的不合理也使得地方间的合作难以进行;最后,地方政府间的约束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系统规范地方政府间协作性竞争的法律法规,各地方政府间缺乏有效协调,并且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的职能定位存在偏误。第四部分针对以上提出的问题,对构建地方政府间协作性竞争机制框架提出对策。良好的制度基础是协作性竞争的保障,财税体制和土地产权制度需要依据社会的发展进行相应的改革;针对目前各地方政府过度追求本地区利益的现象,需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官员考核制度和利益补偿制度,以鼓励各地方政府发展区域整体经济;同时,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的约束机制,从相关的法规政策、政府职能及协调机制等方面规范地方政府间的协作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