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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了跨国企业的迅速发展,跨国企业集团通过内部资产的关联交易,迅速形成竞争优势,获取巨额利润。这其中,企业所有的无形资产在集团内部的转让与使用又发挥了核心力量。跨国企业集团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通过约定不合理的无形资产转让或使用费来转移利润,减轻纳税义务。这种不正当的转让定价行为会引发国际间税收争议和双重征税问题,为解决此类问题,全球各国纷纷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予以重点关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面临的重要难题是如何确定一个恰当的调整方法。就传统交易法的适用而言,无形资产本身可比交易的缺乏,直接导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与转售价格法难以适用;无形资产的成本与价格间较弱的关联性又使成本加成法难有运用余地。针对这种情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称OECD)及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了比较利润方法,以受控交易的利润状况与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进行比较,作为是否进行调整的依据。其中,交易净利润法和可比利润法以类似可比交易的利润为依据,而无形资产可比交易的缺乏成为两种方法运用中的障碍;而利润分割法通过各方的实质贡献分析,对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各方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促使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相吻合,因此,是国际社会在处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时公认的有效方法,而在实践中利润分配依据的合理性是重要问题。此外,无形资产估值法的价值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努力形成与无形资产交易相关的预约定价安排已成为各国追寻的目标。近几十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日渐展现出的活力吸引了大批跨国企业的投资目光,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纷纷进驻我国市场,其中也涉及如商标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问题。这在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跨国企业也会使用包括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内的手段转移利润,进行避税,损害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我国积极制定各类转让定价调整措施进行应对,使我国成为全球转让定价的重点和热点地区之一,有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探讨成为重点。我国刚刚建立起一套具体的转让定价方法和预约定价安排机制,仍需通过不断实践以促进完善。文章第一部分对OECD及部分国家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及新发展进行介绍,并分析现有无形资产定义的特性及认定条件,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探讨建立基础;第二部分首先关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应适用的原则,着重对独立交易原则与全球公式分配法的分歧进行分析,对比两种原则、方法的优劣,最终坚持独立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问题上的指导地位。其次,分别对以独立交易原则为指导的传统交易方法、比较利润法在无形资产问题上的适用进行分析,明确利润分割法的重要作用,并就其中的利润分配依据展开论述。最后对无形资产估值法、预约定价机制等其他方法的价值进行讨论;第三部分在对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立法发展进行介绍的同时,发现现有立法中的不足,并尝试对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