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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它的出现为全球信息的即时共享与交互提供了便利条件,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对新时代下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挑战,如何实现网络共治也即网络时代下多主体的共同治理近年来不断吸引着世界各国政府与学界的目光。凭借其资源聚合与技术优势,互联网平台将成长为政府创新治理模式下的新兴主体替代政府的直接管理,在纠纷解决与社会治理领域发挥显著优势。此时,作为平台共治多元主体下的主要新兴主体,互联网平台的私主体属性与公共管理功能产生聚合,其在网络共治背景下的主体地位与功能实现亟需政策支持与法律授权,以行政管理为手段,以法律支持为支撑,以达到共建共治共享的互联网协同治理。作者对网络共治研究已有近两年时间,从最初互联网违法行为入手,到互联网内容行政裁量基准研究,最后落脚于网络共治新兴主体研究。写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就网络建设的讲话精神、相继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爆发的网络热点事件都使文章在不断修改与探索中变得更加充实。本文的题目为《互联网平台参与网络共治的法律证成与实现》,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文章第一部分是研究背景及基础理论。开篇就互联网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分析国外互联网治理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借鉴意义。而后提出传统互联网治理模式的问题发现,指出互联网迅猛发展从行政治理理念、行政治理运行方式、舆论引导与社会整合能力三个方面挑战着政府传统治理模式,归纳传统互联网治理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在最后对文中的基本概念做简要解读,为文章研究奠定基础。文章第二部分是平台共治的法理基础及现实需求。指出互联网平台具有自然属性与法律属性双重属性,二者相互交织对平台共治作出正当性回应;进一步提出在平台共治的正当性基础上,寡头垄断加速了互联网平台的身份转变;而后对平台共治的权利来源与动力因素进行阐述,最后以非理性言论治理为例阐释了互联网平台参与网络共治有效弥补了行政管理缺位、错位等问题而具有不可替代性。较为全面的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平台共治的正当性、必要性做了论述。文章第三部分是保障平台共治功能实现的制度供给。从互联网治理主体结构下的互联网平台、功能主义视域下的互联网平台两个方面论述了互联网平台作为法律关系谱系中的新兴主体地位;后分别就互联网平台治理权力的外化形式、权力本质、自身建设与政策法律保护进行剖析。文章第四部分是平台共治的优势地位与直面问题。从互联网平台权力与用户权利交叉问题、互联网平台“私权公有化”与“公权私有化”的平衡、互联网平台纠纷的不同法律基础导致的行为差异、互联网平台与用户的权力义务转换问题四个方面阐述了平台共治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文章第五部分是平台共治的路径选择。在前四个部分的理论支撑下,该部分从治理主体与客体、治理方式、差异治理需求与治理程序四个部分展开,对新兴主体互联网平台参与网络共治的实现构建了粗浅路径,力求对实践产生一定借鉴意义。在行政法变革的当下,互联网平台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变革的投射点之一,承载着政府简政放权与市场创新的平衡、公共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护的触碰、管理学与法学的嫁接与融合等诸多问题。本文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对公权治理与平台治理的均衡性研究,为《网络安全法》构建新型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行为路径、责任与公权治理的优劣互补提供理论探讨,并谋求切实为互联网平台参与网络共治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机制。实践中,资源聚合与技术优势驱使互联网平台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然而,作为私主体,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属性为何?其承担治理责任的权力来源何在?政府与互联网平台协同共治的方式和路径何去何从?这些问题既是文章的问题来源与互联网治理的研究基础,也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驱动力之一。不少学者已经着手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研究,但无论从研究方向亦或政府反馈来看,互联网平台的主体地位仍大多被放置于互联网治理的另一端,即作为治理客体被课以越来越多的义务与责任。整体而言,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互联网平台的关注度不够,信心不足,功能挖掘尚浅。本文认为,互联网平台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探讨价值与研究意义。互联网平台作为新兴主体参与网络共治成本低、效果优,应获得更多的重视,并以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