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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于快速转型时期的中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甚至高风险社会,个人乃至政府在短时间内会遭遇到较以前更多的风险(risk)。这些风险,可能转变为危险(danger)或灾难(disaster)。如果说工业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财富分配以及不平等状况的改善,那么,在风险社会,人们必须把伤害的缓解与分配作为核心问题之一,否则,社会可能处于动荡不安的境地。而侵权法,是个人因应这些损害的重要法律之一。侵权法中的侵权归责原则,就是试图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在一定的条件下确定致害人是否承担责任,进而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阻止个人或组织侵害他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等。为了实现上述侵权法的目标,并在法理上的进行了审慎的思考,剖析了中国的十分薄弱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分析了西方相关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后,发现中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应该符合以下的价值标准,1、侧重赔偿或补偿功能;2、兼顾促进未来安全;3、关注侵权法的道德评价功能,但不能刻意追求。于是,构建中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时,应该扬弃主流的中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坚持新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四个原则构成。新体系,不用于通说的显著之处,一是过错推定从过错责任中独立出来;二是强调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即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薄弱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原则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从而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附带地借助无因管理、自担风险等理理论,匡正了公平责任原则中的被曲解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