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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费者保护的观念逐渐受到重视,在保险缔约信息提供义务的要求上也受到了消费者保护思维的影响,逐渐呈现了告知义务缓和化及保险人说明义务扩张化的现象,可以说在告知义务之外,保险人之说明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关注。事实上保险人无论财力或专业度均远高于投保人,合同所载的条款皆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投保人对于保单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拒绝,无法就条文内容加以修改。由于对这种格式化的保险合同只有同意与否的权利,所以对于深奥难懂的保险条文投保人往往缺乏阅读的兴趣,对条款的无知也常使得投保人陷入保险人内隐的陷阱之中,从而引发纠纷。对于缔约前是否应就合同内容向投保人加以说明,多数保险发达国家保险法并未就此加以规定。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业出现的诸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作为诚信和公平保险交易的基本法律保障的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立法上很不完善应该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制度加以完善,可以降低投保人信息收集和注意的风险,相应地提高保险人缔约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注意义务,所以完善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制度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为四章,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进行整篇文章的布局架构。引言部分通过三个真实判例的再现引出本文的问题,提出了现行的法律规制方式之不足,表明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概述,着重介绍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基本理论,包括说明义务的起源、说明范畴的界定、发展趋势及其价值取向、比较分析保险人说明义务与相关制度的不同;第二章主要介绍世界各国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之立法例,横向比较了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该问题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从而使分析和借鉴他国法制和法学理论成为文章的重要部分,以使所获结论不至于狭隘;第三章笔者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如历史研究方法、社会法学研究方法、演绎分析方法针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主体、相对人、说明方式、履行标准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分析。在分析说明范围时,作者探讨了说明范围的两种理论观点,并提出对于免责条款的说明采广义说更加符合我国保险业现阶段的需要这样的观点。第四章主要针对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进行探讨,提出应当将免责条款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自定免责条款进行分别规定。文章最后一部分是作者提出的完善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构想,从三个方面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