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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以来,养老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养老立法也成为重要的立法领域。而养老立法关键在于责任的分担,即在不同的责任主体之间分担养老成本。近年来,如何解决好农村养老成为一个重要的国家决策问题,我国一直在进行摸索式的渐进改革,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新农保的出台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政策新进展。从这个意义上,农村养老立法必然与城市养老立法有所区分,却又联系在一起。农村养老责任的分担并不是抽象主体之间的比例分割,而是不同农村养老制度之间的制度整合,是不同的养老责任分担机制的变迁。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法律制度体系是农村形势的迫切要求,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到目前为止,农村养老问题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成型的法律制度,各地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我探索,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本文拟通过对现行的农村养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对主要政策法律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剖析不足,指出其运行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为下一步农村养老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思路与参考。养老责任理论以其主体不同可划分为个人养老责任、雇主养老责任、国家养老责任和社会共同责任,每种责任形式均有其独特的理论支撑,然养老责任制度之实践却并不是单一的养老责任,而是不同养老责任制度的交织,并呈现解决养老问题的合力。故而,在养老法律制度中,养老责任分担是不同的责任主体的制度负担,并首要地表现为不同责任主体承担养老成本或分担养老风险的立法适用范围,并受到具体内容设计的影响。养老保障是人权问题,本无城市与农村之理论区分,然而农村养老立法之艰巨性则意味着农村养老责任分担在社会意义上具有变迁性,在制度意义上具有多元性。这意味着本文的研究意义更多在于问题意识,本文的研究方法更多是责任分担之制度梳理与理论反思,本文的研究成果更多是破解农村养老责任之缺失,本文的研究创新更多是农村变迁背景下,农村公民养老的主体责任基础与责任范围。依本文之观点,农村传统家庭养老责任制度应当在法律和政策上弱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以自愿参与为主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接,建立多主体分担农村养老责任,有利于降低农村养老风险,而此模式的确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