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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司法审查机制是指司法权对侦查机关所实施的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的行为进行授权、审查和救济的权力机制。本文先从域外法的视野展开审视和考察,深层次地解读和思考未决羁押程序的本质和特性,指出在我国羁押由于没有实现与逮捕的分离而并未成为独立的法律控制系统,由此造成我国未决羁押程序前现代化的基本格局和非司法品格的重大缺陷。又从宪政理念与正当程序理念两方面阐述了司法审查机制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基础,进而论证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未决羁押程序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文章整体性简要地描述了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现状与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未决羁押程序的深入分析,并结合域外法的考察和比较,揭示了我国未决羁押程序所具有的非独立性、非预防性、非比例性、非救济性、非法治性这五个特征,论证了我国未决羁押程序非司法品格的本质,指出司法审查机制的缺失是我国未决羁押程序中最大的体制性弊病。笔者指出,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是未决羁押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的基本体制障碍,“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模式是未决羁押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的强大现实阻力,陈旧落后的价值观念是未决羁押程序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的不利文化背景,从这三个方面深层次揭示了我国未决羁押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缺失的基本原因。经过上述理论分析,笔者提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应当采取“两步走”战略,应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改革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关系,立足于宪法框架内,稳妥、渐进式地予以实现。笔者通过对检察权的深维度论证,指出未决羁押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的理想境界是由法院和法官全面行使司法审查权。同时又从司法审查的主体、司法审查的启动、司法审查的类型、司法审查的方式、上诉审查、确立羁押复查制度六方面对我国未决羁押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的现行方案提出了初步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