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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研究虽然起步比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不论是其广度还是深度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法律理论界对于人权的保护更加重视,更重要的是广大学者希望在公平与正义中寻找一个更好的平衡点,在人的权利和社会秩序中创造出更加有序的和谐。有鉴于此,本文将围绕交强险制度中的几个重要的问题展开论述,期望对该项制度的研究有所裨益。第一部分:交强险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交强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重点说明“交强险”这一名称的由来及涵义。其次,阐述了交强险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体现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这一世界各国都规定了的制度的共同特点。在交强险的特征上,笔者总结了强制性、公益性、第三人性、广覆盖性这样几点。接下来笔者论述了交强险产生的原因,交强险的产生有其作为一项国际性的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因,但也离不开我国的特殊国情,特别是后者,笔者在本文中作了详细论述。最后从不同的角度对交强险的作用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之一,在本部分中,笔者系统地阐述了交强险的主体问题。首先是投保人的论述,哪些人应当成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本文在借鉴相关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后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交强险的投保主体的范围不应该过于广泛,只有将容易对道路的其他利用人产生较大危险的主体限定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才能既发挥了交强险制度的作用,又合理地照顾到了相关主体的经济利益,达到社会和谐。其次,是受害人的保护问题。这个问题是我国交强险制度中引发社会争议较多的问题,受害人究竟应当包括哪些主体一直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所争论,本文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被保险人应当排除在受害人的范围,但是,本车人员应当在受害人的范围之中。最后,是承保主体的研究,针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承保主体只能是中资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论述,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容易造成对其他保险公司的不公平,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第三部分是交强险保险利益问题的研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交强险中,保险利益又具有特殊性。交强险的保险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被保险人应当对他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我认为应当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判断是否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参考要素。同时还涉及到保险利益的例外和限制问题,这两个问题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和例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应当给于足够的重视。第四部分是保险标的法律问题研究。保险标的是保险法中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的机动车。这里首先涉及到的是机动车的概念,本文采用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将机动车定义为所有以动力装置牵引或者驱动的交通工具。其次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交通工具的范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机动车辆都要投保交强险,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尽科学,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对投保的机动车的范围进行限定。第五部分是机动车侵权责任的论述。不同国家的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特别是将机动车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我国交强险制度虽然体现了保险公司的无过失赔偿责任原则,但是又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享有向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的无过失责任。同时,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议论,一直没有停止。新的修正案正在讨论的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论述。第六部分是交强险的保险费率问题研究。交强险的保险费率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体现出交强险业务的原则——不亏不盈。浮动保险费率是交强险费率的一种表现形式,采用浮动费率的形式,有利于促使保险人提高安全意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本部分主要讨论了浮动保险费率的奖优罚劣机制和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