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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救济权利,具有法律上的存在价值。首先,有利于保障人权,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又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其次,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不但能够保证诉讼过程公平、公正的开展,而且能够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再次,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令人满意的结果。但最终影响我国构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还是归因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与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上,关于提起主体的规定过于模糊,法院审查程序不明确,当事人不知道权利的存在,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相对失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过分干预刑事管辖权异议现象时有发生;除此之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来拖延诉讼时间。因此说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其次,正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所以实践中法院处理当事人的申请缺乏统一的标准,因为民诉法在此问题的规定上较为详细,所以有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也有的法院只是在简单的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判。所以说,此问题在立法上的缺失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再次,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立法中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经验。因此,为促使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诉讼的公正,本文主要阐述了三个部分,第一是建立管辖权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也就是我国为什么急切需要建立这一制度,第二是介绍当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的规定,第三部分是以国外立法为蓝本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明确规定了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具体理由、期间和方式、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处理机制等问题。从而使我国法律朝着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