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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的应用是法官推理过程的体现。由于近代以来的法治理想便是最大限度地限制司法审判中人的主观恣意、控制人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前人在讨论司法三段论时,都极力排除价值因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完全摒弃司法三段论中价值因素的作用是不可能的,其大前提的确定、小前提的认定、结论的推导无不渗透着法官的价值判断。究其深层次的原因,首先,立法本身就是一套价值观念的体系化;其次,司法审判是把法律中的价值观念具体化的过程。因此,本文旨在结合价值判断讨论审判过程中司法三段论的构建,以期达到对司法三段论的深入认识和对法官推理过程的微观理解。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组成。虽然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但始终是围绕着价值判断在司法三段论构建过程中的运用这个中心而进行的。引言部分主要阐述司法三段论并不等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在法学领域中的简单应用,而是融入法律实质内容,推导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裁判结论的方法论工具。本文正文共有三个部分,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分别说明如下:第一部分从对三段论的理解着手,分析司法三段论的表现形式和基础结构,进而提出价值判断是法官推理过程中运用司法三段论不可排除的因素。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对价值本质特征的分析,说明何谓价值判断,在此基础上,对法官价值判断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客观性的理解以及对价值客观性的分析,阐明立法宗旨是法官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依据。接着,进一步分析影响法官作出价值判断的因素,包括两类:一类是正常、合理的因素,另一类是非正常、非合理的因素。本文所关注的是,当排除了非正常、非合理的因素之时,法官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是何以在评价中得以可能的。从而论述了诉诸于法官理性有助于合理、恰当地理解立法宗旨,为法官作出价值判断提供正确的评价准则,尽量减少法官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可能具有的危险性。第三部分首先对与司法三段论大、小前提有关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结合相关案例论述在法官构建司法三段论的过程中,其价值判断是如何作用于其中的。法官运用司法三段论的目的,是为了推导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司法裁决。这需要合理、恰当地构建大、小前提。构建小前提必须要进行两个步骤:第一,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这需要借助对证据的判断;第二,需要对已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司法归类。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司法归类,必须与大前提的构建相结合。法官构建大前提的过程,就是现代法学方法论所称之为找法的过程。找法的结果通常有三种可能情形:第一,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第二,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即存在法律漏洞;第三,法律虽有规定,却因为过于抽象而无法直接予以援用,还需要加以具体化。无论何种情形,要找到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都必须运用法官的价值判断。当大、小前提存在的情形下,法官应用推理规则推导出某一结论后,还需要对此结论进行能动性的反省,即根据法官的价值判断去审视该结论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最后,根据以上内容,总结了价值判断在构建司法三段论中的作用。在结论部分,总结了价值判断在构建司法三段论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其具有的积极意义。同时也指出,由于法官进行价值判断所可能具有的危险性,在运用价值判断的过程中,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