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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自 1970 年在美国出现之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的政府和企业,都希望把资产证券化引入中国,以提高中国金融的效率。令人遗憾的是,境内资产证券化的方案一再搁浅。我国在构建特殊目的机构时遇到困难重重,是造成搁浅的一个重要原因。的确,从资产证券的交易结构上看:特殊目的机构处于交易结构的中心,它是沟通融资者和投资者的桥梁;从功能上看,特殊目的机构赋予了资产独立的“人格”,使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可见,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实务界认为,解决构建它时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已是迫在眉睫,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然而,通过对文献的查阅,作者发现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建尚缺乏专门性的论述。这就说明,理论研究和实践需要产生了差距。基于这个原因,作者将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建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题目。希望我的工作可以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思考。这一写作目的也反映在本文的序言中。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三章,共计二万七千余字。第一章“特殊目的机构的概述“,是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总体介绍。在第一节里,首先作者论证了特殊目的机构的功能在于破产隔离,确立这一点非常重要,它涉及到特殊目的机构的本质问题;然后作者分析了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性质,这是它与 第 1 页<WP=4>一般经济实体的不同之处;最后,作者根据以上分析,归纳出特殊目的机构的定义。在第二节里,首先作者分析了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地位,以此我们可以认识构建特殊目的机构的重要性;然后,作者详细分析了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在本节的结尾,作者指出构建特殊目的机构的指导原则:在破产隔离和法律环境中寻找一种平衡。第二章“特殊目的机构破产隔离功能的实现”,主要论述了为实现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我们应当如何设计它的运行制度。这是特殊目的机构法律构建的一个方面。本章分别从特殊目的机构自身破产风险的隔离、特殊目的机构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特殊目的机构同母公司的破产风险隔离、特殊目的机构同其他当事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将本章分成了四节。第三章“探索中国法律环境下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主要讨论了我国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模式。这是特殊目的机构法律构建的另一个方面。在第一节里,对公司、信托、有限合伙三种设立模式,作者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分别讨论了它们的法律环境。最终得出结论:对于我国境内资产证券化,目前只有政府支持的公司型 SPV 可以规避诸多障碍;但非国有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不具备使用这种 SPV 的条件,对于它们,作者建议采用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设立境外 SPV 以规避障碍。在第二节里,作者分别从境内资产证券化和跨国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对我国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模式提出建议。这也是根据上文论述得出的逻辑结论,是本文主要研究成果所在。最后是本文的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