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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最早起源于的英国。董事会秘书由公司的一个普通文员,发展到如同经理一样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逐渐被其他国家的公司法所采纳,甚至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借鉴。
董事会秘书对内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外,董事会秘书有保管公司的印章,发出通知、披露信息等职权。董事会秘书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都有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公司法上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这一结构在公司运作的效率和安全上存在缺陷。引进董事会秘书制度,将有助于实现公司的效率与安全价值,并将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司法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做法,而且可以为公司监督机关的监管提供便利。
我国应当改变目前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分散立法和立法层次过低的做法,建立完善的董事会秘书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