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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和广大投资者的客观需求而产生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它集汇集资金、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功能于一身,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社会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现有基金法规不完善,基金管理行业道德水平和基金管理人投资水平低下,基金管理人缺信行为时有发生,对基金持有人的法律救济手段和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都难有好的效果。因此,本文以信用基本理论为基础,对基金管理人的各种信用缺失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具体情况,从外部环境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矛盾主体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更好地解决证券基金管理人中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并进一步推动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机制的基本理论。这部分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定义及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从信用概念入手,分析基金管理人的信用机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机制的法理基础在于基金管理人的诚实信用成为法律化的道德准则,其法律价值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第二部分: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缺失的现状。引入信托责任和信托文化,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缺陷确立了信用缺失的基本基础,监管体制的缺陷和基金业自律组织的缺位,也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针对上一部分的问题,在信用制度、监管立法、信息披露、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基金管理人信用机制的建议。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强化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基金持有人的法律救济措施。从构建合理的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和引进声誉机制方面建立基金管理人信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从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方面完善对基金管理人信用的外部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