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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尤其在官方借贷机构匮乏、放贷效能低下,而民间金融市场滞后的传统中国社会,民间借贷必不可少,成为民众获得资本、渡过生活、投资难关的重要渠道。天柱县地处清水江下游,清至民国时期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主体,以水稻种植与木材贸易为主要物资来源,家庭经济收入有限,应付家庭生活消费之后,所剩无几。而自清代以来日益沉重的苛捐杂税,日渐频发的自然灾害及地方动乱,使得民众的经济状况更为窘迫,常不免于借贷,而一旦遭遇家庭变故,则其借贷之需求更为急迫。另外,农业、商业投资等也常成为借贷的原因。清至民国时期天柱县民间借贷的形式,既有互助性的无息借贷,又有须支付一定额度利息的质押或无质借贷,还存在着民间典当、赊买、合会等特殊借贷形式。因天柱县缺少正规的典当机构,民众的典当活动都发生在个体之间,其活动程序与普通借贷基本一致,但亦有细节的差异,如赋税过割、投税认证、转典加典等方面,要求更为严格。天柱县民间借贷的利率,并不像传统文献所强调的那样,剥削严重,高利贷盛行,阶级矛盾突出,反而因为苗侗地区强烈的族戚观念,以及汉文化中“重义轻利”思想的传播,互助性的无息、低息借贷为数不少。民间典当、赊买、合会等特殊借贷活动,及有质押、无质押普通借贷活动,其利息也常与同时期全国平均利率水平大致持平。总体而言,天柱县民间借贷的利率,民国高于清代,谷利高于钱利,究其原因,则既受清代至民国时期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又与谷物价格的季节波动性相关,同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逐利性不可避免,但却不能一概以剥削视之。民间借贷活动的违约处理,常由借贷主体之间协商解决,采用逾期生利、质物留置、改立契约、保人代偿乃至减免债务的方式,如有重大争议,则借助于地方、族戚势力,寻求解决之道,即使最终诉诸官方司法部门,其评判标准也充分考虑到地方习惯法的作用。本文以清水江下游的天柱县为研究对象,以第一手研究史料、新发现整理的清水江文书为核心资料,辅之以传统文献史料,并时时与其他地区文书相比较,以期描绘清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民间借贷的真实面貌,从而探究该历史时段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对当下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