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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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1998年通过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判例确立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如何将现有专利法律制度拓展到网络空间并适用于商业方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我国而言,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法律上还没有明确,面对电子商务发达国家如火如荼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热潮,我们有必要梳理其发展脉络,研究我国现状,继而制定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分四章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进行了介绍、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章是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简要概述。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是由电子商务在近十年的蓬勃发展引起的,所以本文先交代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并通过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与传统商业方法的比较,指出本文所述及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乃是基于互联网及通信技术,并且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而兴起的一种新型商业方法。 第二章是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现状及趋势进行分析。通过对美国、欧洲、日本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上态度转变过程的介绍,表明了世界上电子商务大国在商业方法问题上都从本国的经济利益考虑,在经过一番考量后都明确了其具有可专利性,这也体现了专利制度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充实新的保护对象的趋势。 第三章是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法律分析。分别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了论述。在新颖性方面,指出了目前因相关资料的缺乏对现有技术的判断仍存在一定困难。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各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较详细的标准。但美、欧、日在此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主要表现在:美国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更多的考虑其效果,而对技术因素在创造性审查上相对宽松;欧洲则坚持在创造性审查中强调技术特征,审查标准严于美国;日本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政策也坚持将现有商业方法简单移植到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的商业方法不具有创造性。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实用性的审查争议不大,美国正是从其本国利益出发,更多考虑到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实用性才大力推进商业方法专利的。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构想。在介绍我国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现状和建立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必要性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问题的策略,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地位;二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审查标准;三是设置一定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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