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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2005年在我国确立以来意义重大,通过对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从而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寻求权利义务的平衡,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实质公平的追求。然而司法实践中,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并无明确规定,当企业因为支付不能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存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债权人该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提出主体、股东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财产的归属、追收时间的限制以及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中针对关联企业这一较为特殊的破产主体如何具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对有效发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功能具有重要意义。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和破产程序的关联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破产程序虽然功能实现的调整方式不同,但是立法目的是趋向一致的,均有维护法人制度和债权人利益之意。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第二章论述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性规则。认为个别债权人、部分债权人、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均有权提出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法人人格否认之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为了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股东责任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出于利益平衡考虑,对股东财产的追收应限制为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第三章论述关联企业破产案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建议在关联企业人格严重混同时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实质合并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成功运用的案例,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司法操作上仍显混乱。在制度构建上,建议从提出主体、管辖法院的确定、管理人的选任、举证责任的分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后债权债务的处理、异议当事人的救济、实质合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