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它直接涉及保险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及“对价平衡”原则,在保险法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告知义务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保险合同法理论研究中历来受到较多的关注,是保险法制进程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在保险实务中,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大量不公平交易、不诚信行为及理赔难等现象也大都与告知义务制度有关。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与如实告知义务有关的保险人拒赔或投保人欺诈案件也占多数。鉴于告知义务制度在理论与实务中的重要性,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以中日两国相继修改保险法为研究背景,对中日两国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笔者立足于保险告知义务的概念、法理依据等基本理论,围绕中日两国保险上告知义务制度的修改背景、修改内容以及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方式、构成要件、重要事项、解除权等问题,逐一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分析。本文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归纳、分析,对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性意见,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内容共分四章展开。首先,第一章主要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告知义务制度的概念、起源、法律性质、法理依据等进行分析,以求正确理解和把握告知义务制度的内涵。第二章主要针对中日两国近期对保险合同法的修改,在两国修法背景以及告知义务条款方面的修改内容做了简要阐述。希望通过两国新旧保险立法的对比,,理清中日之间保险立法的差异点及变化趋势。第三章主要对中日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对比研究。本章围绕告知义务的主体、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告知事项的界定、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逐一进行了深入探讨。本章是对中日保险法告知义务进行比较法研究的重点段落,在对中日两国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学说理论的对比、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并为第四章中我国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修改及完善建议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章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修改与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告知义务主体的完善、告知事项及解除权阻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