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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梦想的实现需要建构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能够准确反映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优越性,在这过程中,如何认识司法审查制度的民主性对于我们建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显得至关重要。一方面,从传统的民主理论角度来说,民主应当为多数统治,这是民主的表现形式,但司法化的违宪审查方式是由少数不是通过公选产生的法官来推翻代表多数意志机关的决策,这从形式上来说就是反民主的,是与民主原则相背离的;另一方面,民主的本质是要求实现人民民主,但以多数人的统治为原则的民主体制无法保证另外部分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民主的滥用容易造成集权统治产生新的专制,而司法审查目的在于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从而保护多数统治下的少数人的民主权利,这恰恰符合了民主的本质要求,因为民主本质更倾向于对体现民主精神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将其理解为一种借以实现的形式,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司法审查制度与立法权尊奉民主两者呈现出一种既是悖论矛盾又是内在和谐统一,相互促进的博弈关系。 20世纪以来,司法化的违宪审查方式比传统审查方式展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优势,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理念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必须积极建构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从而实现消解悖论和寻求平衡的博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