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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隐私权是衍生于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型权利,它既有传统隐私权的诸多特点,又独具特色。如相较于传统隐私权消极被动的特点,金融隐私权呈现出积极主动的法律属性。银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实际是银行客户所享有的一种对自己金融信息的控制支配权,它往往与客户的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所以,金融隐私权的保护对银行客户或金融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金融隐私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持久阶段,并率先引起了发达国家的重视。欧美等国纷纷立法来保护本国公民的金融隐私权。在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欧盟的统一保护模式和美国的分业保护模式,这两种模式基本代表了世界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最高水平,且各具特色,对推动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做出了极大贡献。有别于欧美等国,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和国情特点,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权威而专业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律,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极不相称。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为我国提供了金融隐私权保护的范本,我们应当借鉴欧美的先进理念和立法技术,同时结合我国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实际问题,尽快构建我国的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对金融隐私权的定义进行阐述,同时对金融隐私权的权益形态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能三方面进行分析,并简单介绍有关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理论;第二章阐述了我国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第三章对当今世界金融隐私保护的两种代表性模式——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进行分析,并从四个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总结出二者的特点,以便我国在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立法中进行参考;第四章结合前一章分析的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我国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对策,以期探索出我国金融隐私权的保护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