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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在总则当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者对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但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状况却不容乐观,与保护人权的精神及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与人身自由权密切相关的羁押问题。羁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使用,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长期以来,高羁押率和羁押时间过长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以及等候审判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常规模式,而且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任意决定逮捕或延长办案期限即延长了羁押期限情况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一直是监管的盲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缺乏有效的羁押救济途径。为改变这种现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增加对被羁押人的司法救济途径,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本文将通过羁押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介绍,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对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考察,并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制度并加以借鉴,对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建提出笔者的观点及可行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