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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投融资领域,“明股实债”这一交易模式在避免占用融资方授信额度、降低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率以及规避放贷资质限制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优点,因此当下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公司投融资方式。由于“明股实债”这一交易模式涉及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不同法律属性、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司资本管制、公司债权人保护、商事外观主义等一系列法律理论问题,以及实务中“明股实债”所涉及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裁判又存在一些分歧,因此对“明股实债”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在第二章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明股实债”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归纳出实务中关于“明股实债”纠纷的争议焦点,这些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明股实债”投资协议的性质和“明股实债”投资协议的效力两个方面的问题上:性质之争主要是指“明股实债”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以“借款+担保(以股权为标的)”为主要交易结构的债权投资协议,还是以“卖出(股权)+回购(股权)”为主要交易结构的股权投资协议;效力之争包括固定收益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和流质条款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对“明股实债”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判断和效力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得出的基本观点是,裁判机关在“明股实债”投资协议的性质认定问题上,在确需对协议的性质做出认定的案件中,应结合多种因素,如是否存在主债权关系、股东权利的实际履行情况、股权转让价格等充分查明探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合意。而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案件的审理不必纠结于性质上的股债之分。当协议涉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时,坚持内外二分原则,充分考虑“明股实债”投资协议的外部效力以及外观主义下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对争议双方的利益予以综合考量和平衡,作出合乎法理的裁判。此外,在股权回购条款等问题上,要充分处理好合同自由与公司资本制度约束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尊重和保障“明股实债”交易各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