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音乐作品构建的层次性研究”为题,主要是以罗曼·茵加尔登的现象学美学为理论依托,对其“音乐作品是单层结构”提出理论质疑,在对“文学作品多层结构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音乐作品的“层次性建构理论”。并进一步通过所选音乐作品进行分析、诠释之后,论证理论的有效性。与此相应,本文在确定“音乐作品多层结构”为研究重点的前提下,进一步确定与音乐存在方式相关的事项和理论,并在充分汲取和利用已有理论资源的基础上,架构合理的理论台阶。并且,在研究路径中,通过对音乐作品具体可感的声音材料进行感性体验,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主体的意向性投入,最终显现音乐作品的形而上质,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中,凸显音乐美学的学科属性。本文关于“音乐作品的多层结构”,提出音乐作品存在四个异质独立又彼此依存的层次,这些层次按照它们各自从属的存在领域而形成一定顺序,结合为一个整体,它们分别是:1.音乐作品的声音构成物层次:当某一基本声音构成物特性鲜明的被提高到某一片段或者作品的首位,为该片段或作品打上整体性的印记,而其他要素在整体中只起到辅助性作用。2.音乐作品的意义单元层次:音乐作品中单独的“音”不具有意义,单独的“声音构成物”亦不具有意义,只有在声音构成物进行纵向组合与横向结合直至整部作品的形式时,在整体中产生某种明确的意义。3.音乐作品的再现客体层次:由声音构成物进行不同秩序的组合直至整个作品,在这种基础上整体的再现某物。所“再现的客体”涉及事物或人物、世界、宇宙、自然本身等某种实体客体,也涉及艺术作品,抑或是某种观念,情感状态等。4.音乐作品的意向性结构层次:音乐作品的多义性、不确定性、可变性,已及对它进行不同的意向性关照方式,使意向性结构不断充盈和扩展,而最终使使音乐作品的形而上质得以显现。这四个层次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以“声音构成物→声音构成物不同秩序的组合→再现客体→意向性结构→形而上质”这样一种路径贯穿于音乐作品之中。通过对以上各个层次的研究,得出本文的结论:作为纯粹意向性对象的音乐作品具有多层性的本体性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