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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财产的财产权已经转换为国有股权,其具体又可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股的股东是国资委,而国资委既作为出资人又作为监管者的身份背景使其不宜直接行使国家股权,于是实践中出现了以国家股权授权行使、国家股权托管行使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股权间接行使制度,这些制度尝试都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作为国家股东的国资委与国家股权实际行使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暧昧不明。本文旨在通过对源于英美的商事信托制度的考察和研究,结合我国法律观念、法制环境和实践需要,构建国家股权信托制度,为国家股权市场化行使的理论和实务提供一种新的思路。笔者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来设计论文结构。第一章,笔者在简述我国国家股权形成的历史轨迹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全面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国家股权间接行使实践中各种探索的利弊,发现国家股权授权行使制度和国家股权托管行使制度均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国家股权行使中存在的国家股东实际缺位、行政权力干预过多、公司运营效率低下等难题。我们应该转换思维方式,选择一条新的解决问题的路径。第二章,笔者分析了国家股权信托制度的信托法理基础——股权信托,与表决权信托不同,它强调将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整体设立信托。国家股权系由经营性国有财产投资转换而来,因此国家股权行使肩负着经营性国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职责,而商事信托制度具有的破产隔离、有限责任、灵活设计、自动适用的受托人信义义务规则等独特功能恰好与国家股权行使的安全与效率价值追求相契合。国家股权信托制度有利于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国家股东到位,有利于改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国家股权的市场化与规范化行使,有利于克服国家股权托管中的“短期行为”。我国现有的信托法制资源和商事信托业资源为构建国家股权信托制度提供了支持,同时构建国家股权信托制度也会遭遇诸多法律障碍。第三章,笔者主要研究国家股权信托制度的规范化运作问题。比较分析两大法系信托法后,本文认为国家股权信托设立的基础应是信托合同,国家股权信托应设定为以国资委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自益信托,而受托人的首选是信托公司,采用试点铺开这种实践探索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可以将受托人的范围扩张到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具有资质的运营主体。同时,笔者结合我国《信托法》和其他国家(地区)信托法的规定,具体分析了国家股权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国家股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笔者主要研究国家股权信托配套法律制度建设问题,核心在于预防受托人不履行信托义务的道德风险。笔者主要从完善国家股权信托公示制度、建立国家股权信托受托人选任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股权信托监管和信托业监管制度以及制定“受托人谨慎义务法”几个方面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