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为论题,运用法学与经济学的相关原理,采用语义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历史考察、逻辑推理等研究方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定性定位、组织构架、缺陷与优势、重构设想等范畴进行了系统地探讨和研究,旨在深化对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理性认识,促进其体系的完善与创新。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理论界定。本章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概念进行法律辨析,引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定性、定义与定位;然后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历史演进及其背景,比较了契约型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并对其生成的经济学价值与理论基础进行评析。本章旨在厘清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问题,为对各类具体组织形式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之法律分析。本章首先提出了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形成的法理依据是信托原理的基本观点;然后对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结构及其法律关系进行了理论阐述和对比分析,特别是对信托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争论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一元论”主张及其理论依据;最后解析了作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载体的基金合同。本章旨在析清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关系构架,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第三章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之法律分析。本章首先提出了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形成的法理依据是现代公司治理理念下的“委托——代理”原理的基本观点,从而与“信托说”相区别,然后对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特性展开分析,特别论证了基金公司的内部代理关系及其与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外部代理关系。本章对旨在阐明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特有的治理结构及其优势,为其在我国的采用提供理论依托。第四章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体系重构。本章针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单一状况,首先指出了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制度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构想;其次论证了我国引入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为之构建了组织构架;最后介绍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状况及前景,针对其给我国基金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