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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是一种基本行为模式,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人类历史的各种文化当中。历史已经证明同性恋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也不是一种精神疾病,而是少数人群一种正常的性取向。在中国,同性恋现象自古有之,同性恋者大量存在,形成了一个群体。但是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社会对于同性恋群体普遍不能接受,导致同性恋者只能屈于“地下活动”,不能过正常的生活。同性恋者被主流社会所忽略,未得到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保障。如今,随着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宽容,有一部分的同性恋者已能够正视自己的同性身份。在人权思想的鼓舞下,中国的同性恋现象也备受瞩目,需要社会给予他们正当合理的权益保护。本文立足于国情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了“同性同居者”这一新概念。同性同居者是同性恋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性同居引发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给予密切关注。在当前我国立法缺失的现状下,提出保障同性同居者权益,是适应西方国家同性伴侣立法保护趋势的,对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章是关于同性恋的基本认识。笔者通过对“同性恋”的概述,分别介绍了同性恋的成因、分类以及同性恋的历史和现状,并提出了“同性同居者”这一新的概念,从而为下文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章着重介绍了西方国家对于同性恋者的理论认识和法律地位的发展历程,同时介绍了西方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趋势,并引出同性同居者权益保护这一崭新问题。第三章主要从我国同性同居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同性同居者权益立法保护的紧迫性。第四章从当前立法争议出发,得出同性婚姻在我国还不可行。我国应先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在各方面对同性恋者进行保障,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