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投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都有可观的发展。TRIMs协议的签订是时代发展的结果,消除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自由化的扭曲和限制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基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在让渡出一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世界范围内有约束力的实体性投资协定,也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妥协的产物。TRIMs协议中的很多条款无疑是对投资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的,但随着日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在签订该协定时的不利地位日益显现。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利用投资措施引导投资流向,保护相关产业,而随着该协议的实施和这些投资措施的逐步取消,与此有关的产业政策将不复存在,发展中国家对此方面的规制很可能被投资者诉诸仲裁庭,在实践中印尼影响汽车工业措施案的仲裁,仲裁庭对该案的阐述给各国如何具体适用TRIMs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标准和参照,而且澄清了一些在乌拉圭回合中都未曾澄清的问题,为TRIMs协议的有效适用奠定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成果,其中的投资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是该协定的创造性贡献,对区域和多边投资立法有着重大影响。它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原则,允许个人成为投资争端的主体,这就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程度上的保护,是到目前为止对投资者权利提供最高保护标准的投资条约,号称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法案”。在该协定生效后,有十多项投资者作为求偿者,投资国作为被求偿者的争端发生,在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为分析这样一个具有创新意义的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清晰的线索,也为未来在WTO体制内更加合理地设计投资规则和进一步完善现有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借鉴。同时在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中将罚款作为制裁措施也是其独特之处,众所周知,投资与环境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给东道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带来了挑战,原本只属于一国的环境政策现在由于全球化的影响而与国际投资产生诸多的矛盾。NAFTA号称“世界上最绿的贸易协定”,它提出贸易目标应与环境保护相一致的方式来实现,要求成员国通过实施贸易自由化的方案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Metalclad公司诉墨西哥案对分析NAFTA在处理“与环境有关的投资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有重大意义,我们应该对其进行阐释,为我国在相关方面提供借鉴。面对当今的经济形势,我国面临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要想最大限度的消除投资障碍,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目标的实现就离不开法律的规制,作为WTO的成员国,TRIMs协议对我国的外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它的存在更好的推动中国在贸易全球化中投资法的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虽说经历了入世前的修订浪潮后,我国的外资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是不符合现今的投资发展要求的,我国的外商投资立法中还有违背国民待遇的现象,还存在“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还有有关数量限制的立法,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其中的一些政策和程序性规定可能还不被外界所知晓等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国如果要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有效合理的利用外商投资,就必须要对外资立法进行调整和完善,就要取消不利于公平竞争、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结合中国国情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增强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增强法律的透明度,为外商更好的了解我国的投资相关的法律政策提供便利;转变立法模式,规范立法体系,优化外资企业结构,引导外资投入的方向和领域。同时,由于法律设置的不够周全完善,国际投资和环境保护产生的冲突对被投资国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是不可忽视的,我国要吸取经验教训在对投资进行规制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以期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有三章。第一章主要阐释TRIMs协议文本以及它对国际投资的影响,并对著名的印尼影响汽车工业措施案进行分析,对TRIMs协议条款的具体应用进行阐释,揭露了该协议的某些弊端。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护的内容,对其第十一章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以艾滋尼亚诉墨西哥案和Metaclad诉墨西哥案为主线,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第三章对我国的相关的外资法律法规进行检视,介绍了我国外资立法的现状,结合当今国际形势以及借鉴TRIMs和NAFTA的一些经验,给出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一些改革建议。本文解析了对全球性的对投资进行规制的TRIMs和区域性的NAFTA,特别是其中的案例,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取其精华,完善我国相关的法规,使其更好的促进对内对外投资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更好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