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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表现出一些立法中存在问题,一是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责任淡化;二是国家赔偿范围过窄,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规定笼统;三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容易导致赔偿范围过于狭窄,违法归责原则也存在现实中的不可操作性;四是目前国家赔偿的法定赔偿标准和直接损失赔偿标准过低;五是目前的国家赔偿程序不便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确认难、申诉难、决定难、执行难是主要问题;六是国家追偿制度规定不明。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纠正:突出国家的赔偿主体责任,国家财政代表国家支付赔偿费用时,应以国家财政的整体为后盾,而不是各级财政单独赔偿;修改国家焙偿法配套制度,扭转国家赔偿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义务机关赔偿的不正常局面。国家赔偿范围的国家致害行为,应该包括立法赔偿,军事赔偿;行政赔偿中应该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应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即“不作为”;行政赔偿中应增加有关对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司法赔偿中,刑事赔偿的范围应扩大到错误地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范围应扩大到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判决中违法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就致害行为所侵害的客体而言,除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外,还应有其他法上的权益,如受教育权、选举权等;财产权、人身权受损害赔偿范围也应拓宽;就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言,除直接的物质损失外,还应包括间接的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另外,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免除,应科学界定具体范围,区别对待现有赔偿法中笼统规定的免责情形。对于我国国家赔偿法违法归责原则的缺陷,可以通过结合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加以解决,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多层面的归责原则体系。国家赔偿,当前应该采取完全赔偿原则或补偿性赔偿原则,即实际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对于人身权损害赔偿标准中应当赔偿精神损害,国家造成的精神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在原有的基础上必须引入金钱和其他物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