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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义务,主要探讨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说谎,以及不利于己之事实当事人是否也有义务据实陈述。关于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讨论在德国由来已久,理论上错综复杂,文献颇多,堪称德国民事诉讼法上困难而又至为重要的问题。其讨论的重点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时集中于是否应采取当事人真实义务制度的问题,即主要放在其与辩论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其后其讨论的重点则侧重在真实义务中何谓真实,具体研究其适用范围、适用限制及违反所产生的效果等实质性的问题,并进一步寻求厘清完全义务与辩论主义间的协调。真实义务在我国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其在学术上讨论也相当有限,更有甚者坚持真实义务不具实效性的观点,无论是其理解角度还是制度研究发展,均与德国法存有很大落差。鉴于真实义务的独特价值和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真实义务,研究及还原此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应有定位确有必要。本文采用了文献资料分析、历史考察、比较分析、功能分析等研究方法,主要通过研究德国民事诉讼中真实义务的历史渊源、发展历程、内容及争论边界,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当事人真实义务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整体上对德国真实义务进行了把握,主要包括其历史渊源、法理依据和内容,可以说是纵向和横向上全面对真实义务进行了论述。在学习了其内容之后,了解到其内容具有两面性,在具体适用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在本文第二部分具体论述了德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义务的两面性及难题。自从1933年10月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文规定真实义务后,与《民事诉讼法》中原有制度产生了冲突,最为明显的表现是与作为1877年《民事诉讼法》基础的辩论原则。所以第三部分对真实义务与民事诉讼法中原有其他制度存在的冲突与如何整合问题作出论述,怎样调和其边界,使之平衡地发挥应有之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系统整理德国民事诉讼中真实义务之后,落实到我国的制度构建上。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真实义务立法、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参照德国的规定和制度运行状况,提出了我国关于真实义务制度的具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