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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遗传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还具有商业上惊人的经济价值,已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争夺的重要目标。发达国家利用先进的科技优势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却被掠取了大量的生物资源之后,向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缴纳高昂的专利费用。因此,遏制“生物剽窃”,打击非法获取遗传资源,加强遗传资源科学、合法开发、利用与保护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为目的,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公约确立了国家主权、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共享原则,有助于帮助各国树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标准,加强本国的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首先提出了国家主权原则,分别在遗传资源专利申请和实现方面提出了区别于其他专利的事先知情同意以及惠益分享制度,这为各国落实遗传资源专利保护制度提供了依据。各国纷纷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本国遗传资源。公约在介绍遗传资源及其专利特性的基础上,阐述了国际上《生物多样性公约》、《波恩准则》以及TRIPS中有关遗传资源专利保护制度,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印度、巴西、安第斯共同体等几个生物资源大国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并对其进行了评析。我国新修订《专利法》设定了遗传资源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了遗传资源的保护,促进了遗传资源的科学、合法利用。同时,我国遗传资源专利保护还存在制度设置过于原则,一些具体制度的实现条件和程序尚属空白,也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缺乏可行性。为此,进一步加强我国遗传资源的专利保护,在立法中明确国家主权原则,完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来源披露制度和惠益共享制度。通过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来源披露制度和惠益共享制度的完善,使得资源提供方、获取方在研发遗传资源所获专利上共同享益,促进遗传资源的科学、合理研究、开发与保护,为保持生态环境和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充裕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达到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