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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提升,现有的司法资源已经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探索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使诉讼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已经成为当前司法界的迫切需求。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6月27日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8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这是我国在进行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之后,进行的又一次新的改革探索,创造性的采取了试验性立法的方式开展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试点。截止目前,两年的试点工作已经结束,进入最后总结阶段。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实践成果,形成了不同的实践特色,但就某些重大问题各地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本文旨在通过以速裁程序试点的实证考察为视角对速裁程序的概念、性质定位和价值取向进行了探讨,对程序在试点运行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探索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践问题的研究要以丰富的理论知识做铺垫,为了更好的研究探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文章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相关理论问题,重点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性质定位和价值取向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并对学界对此问题存在的争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第二部分通过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实践考察,了解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两年的试点过程中的适用情况。文章先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规范依据进行了分析解读,并选取了三个较具代表性的试点城市,对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考察,通过详细的数据对比以期发现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对收集到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践运行情况的有关数据细致的分析研究,并结合其他部分地区的试点情况对刑事速裁程序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刑事速裁程序在两年的试点工作中成效显著,刑事诉讼效率得到显著提升,被告人服判率较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监禁刑适用率较高,更有助于误入歧途的罪犯更好更快的回归融入社会。当然,刑事速裁程序在试点过程中也存在着实际适用案件类型过于集中、程序启动主体不合理、值班律师职能不明等问题,仍然需要继续完善。第四部分重在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以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第一要拓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要从转变办案人员观念入手,对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优先选用速裁程序办理。第二要规范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模式,完善现有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辩护人的建议启动权,并探索赋予人民法院主动启动速裁程序的权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申请适用速裁程序的权利。第三要构建值班律师强制介入制度,刑事速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第四要规范量刑优惠制度,探索将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作为一项量刑优惠条件,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第五要搭建完善的程序转换机制,对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在诉讼的任一环节发现不应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时都能顺利转换为其他程序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