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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用处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政府合法性的根基。良好的政府信用有利于充分体现政府施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增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回应,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但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状况普遍堪忧。本文以政府信用为研究对象,在理论阐述的基础上进行实证分析,旨在探讨当前地方政府信用缺失之根源与应对之策。
政府信用本质上表达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契约关系。从双方主体角度来看,政府实际作为与公众主观印象构成政府信用的两面,二者相互影响。但政府实际作为是政府信用的主体部分,也是公众印象的基础与前提,加之对公众认知过程的干预能力,使得政府在信用形成机制当中占据主导地位。从契约角度来看,本文从约束范围与效力的角度进行划分,将政府信用契约分成三个层次:狭义契约、广义契约与元契约,体现了政府信用的三重内涵。
西方民主国家的现实与相关研究表明,政府信任水平下降具有普遍性,是民主宪政发展与权利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具有不可选择性。但是,我国的地方政府信用缺失具有鲜明的民族与时代特点: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低信任社会结构,包括统治阶层外儒内法的统治理念,社会成员内外有别的伦理实践,尤其是伴随社会整体转型导致的社会整体价值混乱,成为当前地方政府信用资源不断流失的独特背景;另一方面,政府主导现代化过程,权力的强势地位导致信用主体对于政府信息、职能定位、契约归向的彻底垄断,极大加剧了政府失信的道德风险。信用生成机制当中的绝对主导地位,是地方政府失信的主体特征与根源所在。
政府信用水平取决于既定的社会文化体系,深受当前制度安排的影响。通过对缺失根源的分析可知,地方政府信用建设应注重内外兼修:一方面,通过文化宣教与制度建设,全民树立信用意识与责任意识,改善低信任社会信用结构,提高法律与制度权威,从而实现外在制度环境的优化;另一方面,着眼于信用主体的运作机制建设与创新,通过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新定位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作、强化多元监管以及专项信用制度建设,以打造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有序政府、责任政府以及信用政府。总之,以政府内在制度建设与外在社会制约为核心的双向制衡机制,被视为解决当前地方政府失信问题的核心对策。
改善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已成为转型期应对诸多复杂矛盾、创造社会稳定发展更大成果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