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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社会性和危害性等特性,它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行政机关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它的影响范围,尽量减轻其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某些特殊的权力——行政应急性权力。行政应急性权力是行政机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力武器,但同时也是一种容易被滥用的权力。因此,我们必须将行政应急性权力纳入法制的轨道。目前,我国正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发期。为了有效控制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