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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一方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委托人与中介公司签署的委托中介公司售房、购房的《确认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居间合同。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及规制委托人的不诚信行为,中介公司在合同中设定了禁止“跳单”条款,该类条款是中介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大多表述为禁止委托人私下成交或禁止委托人另择居间他成交,否则需支付按居间报酬一定比例计算的违约金。对于该条款的效力以及委托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跳单”违约,实践中争议较大。在我国房产买卖市场上多方委托现象普遍存在的现状下,如何在保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认定此类条款的效力、分析“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跳单”行为下居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禁止“跳单”条款的依据在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因此,应在分析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与促成合同成立之间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来认定“跳单”违约,对“跳单”行为的法律救济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认定此种情况下居间人仍享有报酬请求权。“跳单”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委托人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是中介市场的恶性竞争造成的,针对这些问题对规范中介市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促进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