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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对于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运行环境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迁移,农村人口大规模城市化在推动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导致了宅基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现象大量出现;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导致的建设用地需求激增加剧了农村耕地保护的压力。为了实现闲置宅基地的高效利用,同时缓解建设用地供求矛盾和保护耕地的压力,实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势在必行。明确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内涵是研究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是宅基地使用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宅基地使用权退还给宅基地所有权人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强制退出和宅基地使用权协议退出。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和集体土地征收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实行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对于实现宅基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宅基地财产价值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分析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的现行规定和考察成都市、重庆市、嘉兴市和天津市四个试点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情况,发现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存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条件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程序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采取措施解决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首先,应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强制退出条件,取消宅基地使用权协议退出前置条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协议退出引导性规范。其次,应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强制退出程序和协议退出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主体,建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协商程序,建立多元化的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救济机制。最后,应完善宅基地使用权评估制度,多渠道筹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资金,制定多样化的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方式,确定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范围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