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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循吏这个特殊的群体,法律史界近年已有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于此,可惜的是有关清循吏的著述并不多,在清循吏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在起初阅读《清史稿·循吏传》时,发现无论是在调处息讼,还是司法审判、司法技艺上,清循吏都或多或少表现有一些相似之处。在查阅相关循吏诸如汪辉祖、蓝鼎元、方大湜等人的著述、官箴书、司法判例之后,更是得到映证。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有关法律的制定、司法审判程序的规定、司法实践经验均是集大成者,因此选取清循吏作为研究主体更具有代表性,更有助于增进我们对于清代司法实践情况的了解。本文的研究主题是清循吏司法实践,研究对象是清循吏,那么清循吏的内涵应该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历朝历代循吏传的立传标准都有所改变,主要是因为循吏传的撰写者多为后世的史学家,他们往往是依据统治需要和编写者的倾向对循吏加以界定,这种方法背后暴露的问题就是使得循吏的范围狭窄化。在《官箴书集成》中,清人尤其是清代官吏对于循吏常不吝溢美之词,认为循吏难为且难得。此外,还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在官箴书中被冠以循吏之名的人物并不被记载于《清史稿·循吏传》中。因此,本文在对清人关于循吏的见解加以整理之后,认为凡是在司法实践中表现有力行无讼、清勤慎明、顺应民情者皆可称之为循吏。所以本文并不局限于《清史稿》记载的循吏范围,文章也引用了其他可归于循吏范畴的清代官吏的案牍、判例和官箴思想进行论述,以期在清循吏司法实践方面把握的更丰富、更具体。文章通过对循吏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追求、司法风格、司法方法进行整合分析,得出清循吏无论是在宁民息讼的司法追求上,还是在案件受理过程中采取的清勤慎明风格上,还是案件裁判时体现的和谐有度的司法方法上,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希望通过司法活动中的实践从而达到无讼的境地。案件受理之前通过各种息讼措施将社会矛盾遏止于萌芽阶段,案件受理和裁判时尽力做到对民情最好的照顾,从而使得治下的民众相处和谐,社会关系得以稳定,社会秩序从而得到巩固。此外,不同于今日法官裁判时严格的依法而为,清循吏的裁判标准更为多元化,乃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综合情理而为,他们希冀自己的判决能够做到情法相尽,理法两合,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当然,他们也会遇到人情与天理、国法无法完全吻合的时候,这时候他们采取的司法方法则是运用遵情重理的方式,以情理作为案件的裁判标准,在充分考虑案件发生时民众的情感表达和案件背后所透漏的天理准则之后,从而作出能照应到方方面面舆情的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