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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的传播越来越迅速,人们的生活也日益便利,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到世界各地的信息,互联网的便捷性、迅速性、虚拟性使人们在享受互联网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自身权利被侵害的风险,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肆意泄露、传播的现象日益严重,由于网络传播的迅速性、广泛性,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造成的后果要比普通的个人信息侵权更严重,给信息主体造成的伤害也更大,因此,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当匮乏,仅仅在相关法律中有所涉及,如《民法通则》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包含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罪,对严重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处罚。然而,网络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关系的变化,使现有的法律规定开始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新型法律关系,因此,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笔者通过对欧盟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比较,试图寻求一种适合我国的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规制模式,即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机制。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信息主体的安全意识教育,形成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使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得到有效规制。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个人信息概况。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加以界定,与隐私权予以区分,阐述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分析个人信息的三大要素,介绍国外两种典型的个人信息立法模式。第二部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基本问题。阐述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点和形式,分析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责任包括免责事由。第三部分,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介绍我国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规制现状,从四个方面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提出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