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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功能的新型交易模式,融资租赁从其产生之初便获得迅速发展。但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市场经济自身的客观规律等因素,融资租赁当事人很容易陷入破产危机。融资租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新型的交易制度,与传统的交易模式具有显著的区别。另外,融资租赁自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问题,导致现有的破产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租人甚至出卖人的破产需求。本文从融资租赁的特殊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出发,就融资租赁破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引出问题,提出当前融资租赁破产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融资租赁法律性质的界定、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的合同履行选择权、融资租赁合同转让以及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根据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分析融资租赁破产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叙述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以及破产财产存在的争议问题。为后文分析融资租赁交易主体的破产问题理清思路。第三部分围绕承租人的破产问题,论述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与承租人破产管理人合同履行选择权冲突的问题以及出租人的取回权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重点分析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通过限制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来衡平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物上的利益关系。第四部分,从出租人破产的角度,详细探讨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的合同履行选择权以及融资租赁合同转让的问题。以期理清在出租人破产情形下,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破产债权债务关系。第五部分,围绕出卖人破产的问题,主要介绍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提请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