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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对对方信用的信赖,信任对方将与之签订合同而积极的进行合同前的准备,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结果因对方过失或过错导致合同最后未能签订;抑或者是信任合同已经生效,积极的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相关准备和履行职责,结果因合同相对方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者失效或者其他等信赖利益受损的情形下,信赖者因合理信赖遭受了实际损害,同时也丧生了缔约机会。在基于以上所述之情形,不对诚实信用的受损方进行有效、合理的损害赔偿,不仅会助长了不诚实、不守信的违法行为,而且打击诚实守信的行为标准。为促进商品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从法律的层面去保护信赖者的利益,支持对信赖者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并且是商业经济快速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保证。本文首先通过对各学说的介绍来阐明信赖利益的概念及其根源。笔者进一步介绍了产生信赖利益的情形,通过区分信赖利益、期待利益以明确信赖利益,并且介绍了我国在保护信赖利益方面的法律规定;其次,笔者又分析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概念、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性质及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的依据;再次,基于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赔偿依据得分析,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并重点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说明。此外,笔者还介绍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所遵循的原则和限制。笔者通过介绍了两个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阐明了中国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的立场,如赔偿的范围、缔约机会丧失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损害赔偿时应遵循的原则;笔者通过对信赖利益的认识、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原则和限制,以及司法实践总结了我国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上的不足及其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具体直接损失的损害赔偿和机会损失赔偿数额确定的困难性。最后,笔者对今后如何完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从行为类型、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的改进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想法。通过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在立法上的清晰度及损害赔偿的实现在实务操作中的可操作性,最终使信赖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