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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两高”“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定义,提出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随着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不断探索,许多专家学者对此定性提出了质疑与批判,认为“刑罚执行”的性质造成了理论体系的混乱与实务工作的偏差。对社区矫正性质把握的前提是明确社区矫正的价值取向,其中主要是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作为“舶来品”,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推广实则是一个外来制度本土化的过程,我们既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更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可盲目跟从。我国的社区矫正从试点之初即趋向实务为主导,实务和理论双向互动,这也是由社区矫正工作自身特点决定的。笔者从人员结构、组织机构、具体制度、地方特色等方面对Y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了解。Y市社区矫正工作在制度不断探索创新的同时,仍然存在社区矫正人员比例失衡、制度不完善、人力不足等问题,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执行环节也困难重重,社区矫正在地方的具体落实貌似并没有当初构想的那样美好。由于基层司法所存在诸多问题,设立专业的社区矫正官应是我国社区矫正进一步发展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同时应建立以恢复性司法为基础的被害人参与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效果,也可以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