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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事务迅猛增加和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化,政府的行政权不断扩大,行政裁量权亦不断膨胀。而行政管理也趋于专业化和技术化,现代政府角色也由消极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的“服务行政”,传统的严格控制行政裁量权的理论也不得不承认行政裁量的广泛存在,就像威廉·韦德所说,现代统治要求尽可能多且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理论研究的重心也由严格限制行政裁量权转向了怎样更好地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裁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行政裁量是把双刃剑,“能够在形式法治状态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法律适用中对个案正义的要求”,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地发挥了行政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之更好的服务于民众。但是,由于行政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自由的裁量余地,而作为有限理性的行政主体来说,权力被滥用这是不可避免的。行政裁量权必须置于立法统制之下的。而对行政裁量权的立法控制不仅仅是从源头上进行规制,也是行政、司法控制的权力源泉,是防范行政裁量权滥用的第一道坚实的防线。目前我国司法控制的相对薄弱及其救济的不完全性加重了作为事前控制手段的立法的责任,使之成为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外部控制最有效且可行的措施。本文在比较分析德国、英国、日本及我国对于行政裁量法律控制的基础上,采撷其先进理念及规定,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加强立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严格授权范围,并建立健全相关立法的监督体制。其次要充分发挥现行法律法规的作用,立法机关对于不确定概念及时作出解释,尽可能得减少行政裁量的恣意性。同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对于不合时宜的法规规章及时废止,对冲突的法律法规及时作出解释,建立有序的冲突解决机制,再次,要细化行政裁量权滥用的违法责任的立法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形成威慑,最后要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以上立法方面的完善意在构建一有效约束行政裁量权的权力与权利的竞争机制,以弥补立法控制僵化和形式的缺陷。立法控制仅是行政裁量权控制体系的一部分,还需与其他控制方式相协调共同发挥作用。诚然,无论是何种采取何种举措,都应当坚持行政裁量权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不可因噎废食,坚持以有利于行政裁量权功能的充分发挥为前提。关于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是一项系统且庞大的工程,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在此借用鲁迅先生的一句话:即使再难,也还要做;愈艰难,就愈要做。改革是向来没有一帆风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