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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投资领域的不断发展,PPP作为一种公私合作模式,被许多国家运用到了对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与国内PPP项目相比,海外PPP项目更为复杂,具有合同商事和国家契约的双重属性。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ISDS)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机制,ICSID作为其核心对符合《ICSID公约》管辖范围的非纯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实践证明,基于海外PPP项目合同内容的双重属性和主体地位的相对不平等性,其争端可以天然的适用ISDS机制解决。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ICSID管辖权中存在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定义不明,以及争端性质区分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为此提出了完善《ICSID公约》条款和双边投资协定内容的建议。结合美国和欧盟对ISDS机制改革的现状,为海外PPP项目更好的适用ISDS机制解决争端,提出了更新和谈判新的BIT以及建立自己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应对办法。这对保护“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和中国投资者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等。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海外PPP项目适用ISDS机制的耦合性问题。海外PPP项目争端能否适用ISDS机制解决取决于其是否符合ICSID的管辖范围。因此,基于海外PPP项目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合同内容的混合性等特点,来对比ICSID仲裁管辖范围,得出海外PPP项目争端适用ICSID解决的必然性。第三部分通过对北京城建集团诉也门共和国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指出了ICSID仲裁管辖范围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投资主体,尤其是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认定问题;二是对投资行为标准的认定问题;三是PPP项目争端是合同违约还是条约违约的界定问题。第四部分从两个方面为海外PPP项目争端更好的适用ISDS机制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一是从《ICSID公约》层面进行补充与完善,明确国有企业投资者的适格主体地位、统一ICSID仲裁适用标准和制定ICSID示范条款;二是从双边投资协定层面进行修正与更新,增加对国有企业保护和完善投资定义的条款、约定“保护伞”条款以及在争端解决条款中专门增设PPP项目争端的解决方式。第五部分结合当下ISDS机制改革的热潮,通过对美国和欧盟提出的改革方案进行分析,指出ISDS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总结出改革对PPP适用ISDS机制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的启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应积极参与到ISDS机制的改革中,建立自己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更好的保护本国和本国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