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撤案制度作为侦查程序的重要一环,作为使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摆脱诉累的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应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却对刑事撤案制度规定甚少,理论上对其的研究也不多,这就造成了实践中刑事撤案制度运作的无序。本文试图对这一制度进行较深入的研究,以期在考察现实运作状况和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撤案制度的完善进行一些有益的思考。全文约两万五千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撤案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以我国现行关于刑事撤案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为基础,对刑事撤案制度的要件、性质、原理和价值进行了分析。对刑事撤案制度要件的界定分别从诉讼阶段、主体、客体三方面着手:撤销案件只能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进行;撤销案件的主体只能是负有法定侦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刑事撤案的客体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之后对刑事撤案制度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刑事撤案制度是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一个子程序,是终结刑事侦查程的法定条件和法定方式之一,具有恢复性,刑事撤案决定具有相对性。此后对刑事撤案制度的原理与价值作了简要的的分析和论述,认为刑事撤案制度的原理在于承认事物发展的客观性和复杂性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它的设立是解决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和事物发展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之间的矛盾的一项重要手段;而刑事撤案制度的价值则集中体现在保障人权,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法治等方面。第二部分为刑事撤案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在对一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时候,对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是不可或缺的。本部分就在对刑事撤案制度本质所做界定的基础上,对俄罗斯、德国、意大利关于刑事撤案制度的立法状况进行了考察,并对以上国家立法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分析,以兹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刑事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认为当前我国刑事撤案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对撤案制度的规定极其简略,撤案原因的规定较混乱,关于撤案的程序规定有失公正性,对撤销案件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对被害人的救济措施缺乏规定等几个方面。之后对造成我国刑事撤案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的诉讼结构模式不合理,程序法治理念的缺失,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缺乏正确的认识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刑事撤案制度的具体构想。认为首先应当适当扩大撤案范围。对于反复侦查依然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案件,侦查机关应作撤案处理,即确立“疑罪撤案制度”;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出于对诉讼效率以及人们开始普遍主张预防犯罪,反对报复性打击犯罪的传统刑事法律理念的考虑,可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和解撤案,不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即确立“轻微案和解撤案制度”。其次,在程序上应当加强对撤案权的监督。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在监督刑事撤案权中处于主导地位,应适当扩张检察机关介入刑事侦查程序的程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撤案决定的撤销权。此外,还应赋予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相应的监督权。最后,在救济措施上应当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第一,应在刑事诉讼法律中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享有的相关知情权,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刑事被害人和自己利益相关的必要信息。第二,应规定被害人在撤案过程中的参与权,在撤案决定作出的一定限期内被害人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就其做出的撤案决定举行听证会,并且赋予被害人申请查阅案卷,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合理的异议的权利,侦查机关应该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才能依照程序做出撤案的决定。第三,针对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害人的对撤案决定的自诉救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强制起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