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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52年间,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地位、性质和作用都发生了根本变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基于建立国营工业、恢复城市生产和利用外资企业的考虑,不仅继承和发展了其历来的政治主张,而且制定和实施了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行政命令和政策宣示,以及针对一般企业的法律法规,有步骤有重点地改造外资企业。这些政策有行政命令,也有政治、经济和法律手段。其形成和演变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外交策略上的考虑。从行政上,中国政府颁布和执行了一个又一个命令,代管、征购、征用、转让外资企业,尤其表现在政务院的报复性命令上。从政治上,中国政府必须改造外资企业。从法律法规上,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令,监督、限制、挤压外资企业。在企业运行层次上,这些相关法律法规间接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在华命运。新中国积极主动地处理了外资企业,不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中国政府抓住了朝鲜战争带来的有利时机,采用行政手段,征购、征用外资企业,冻结它们和资方个人财产,直接决定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从过程上看,中国政府改造外资企业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1月到1950年12月,是监督、利用阶段。第二阶段从1950年12月至1952年,是大量代管、军管、征用外资企业的关键阶段。第三阶段从1953年至1962年,是国有化阶段。1949年至1952年间,外资企业逃脱不了中国政府所实施的一系列迂回的慢动作“挤垮”政策,最终被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