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贿赂目的物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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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对象是贿赂,但是何为贿赂,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做法。在我国刑法中,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这一规定已经和现实情况严重不符,也阻碍了司法实践对于这种犯罪的打击。本文正是基于此基础,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将贿赂的范围界定为利益。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括贿赂的特点,找到贿赂在刑法上的法律意义。第二部分详述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贿赂范围的理论学说和分歧,包括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学说,并各自阐述三种学说的分歧和主张。第三部分主要说明我国法律,外国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中关于受贿罪贿赂目的物的范围界定。通过这一部分的介绍,可以大致的了解国内外关于贿赂范围界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第四部分在分析我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外国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现阶段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贿赂目的物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主张将受贿罪的贿赂范围界定为利益,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改变传统的“记赃定罪”的定罪量刑的方式,建立起以犯罪情节为主的定罪量刑体系,将利益划归到贿赂的范围中去。这种范围的界定不仅符合受贿罪权力和利益交换的本质,也符合现实中发生的大量的受贿行为的样态。这种完善符合国际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遵守国际条约,切实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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